本书为法律史学基础理论著作,描述清代国家法中的地区性、结构性差别,以及法律文本与实践的疏离,并从政治权力结构的角度分析各种多元差别现象的基本体制原因。
在清代,立法方面,中央法存在明显的地区性差别,地方法规之间同异互见,与中央法存在一定程度矛盾;司法方面,各级机构和人员的立场和风格有时迥然不同,在疑难重案的法律论证中则往往存在明显偏离因果关系逻辑和规则文义、但又执着于援引制定法的独特说理风格,法有明禁的先例甚至大行其道。同时,与现代社会的同类型差别相比,清代地区性、结构性和实践性差别的状况具有明显不同的特色。从政治结构的角度看,清代国家法中的上述特色,其具有共性的根本原因是权力体制上的中央高度集权。由中央及最高统治者进行集权统一治理的模式,与各级官员权力、资源和案情等现实状况之间产生明显的张力,这是上述各种多元差别现象的基本体制原因。
本书文献丰富,视野开阔,史论结合,分析入微,在法律史学界有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