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图书借阅证的管理,方便读者借阅文献资料、阅览学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证件办理
第一条 借阅证是读者进入图书馆以及在馆内借阅文献,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
第二条学院在编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办理图书借阅证。
第三条 学生凭学号以区队为单位、教职工凭工号,到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办证时每人交一寸彩色近照一张。
第二章 证件使用
第四条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应随身携带借阅证,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第五条 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出借人承担。
第六条 借阅证不得涂改、抵押、私自更换条形码或照片,否则将停止持证人的借阅权限。
第七条 教师每证可借图书15册,借期30天。学生每证可借图书3册,借期30天。到期之前可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30天。
第八条借阅证内信息不能正常识别时,读者可凭学生证或工号申请更换新证,领取新证时交回旧证。
第九条 因毕(结)业或调动等原因离校时,须还清所借图书资料,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证件补办
第十条 借阅证应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请及时到图书馆办理挂失。若挂失不及时,造成他人冒用,所产生的损失由借阅证所有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挂失后借阅证又找到的,由读者本人持借阅证和学生证(工作证)到图书馆解除挂失,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补办借阅证,须携带本人学生证(工号)和照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