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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刊遗失污损及超期处理办法
日期:2023-09-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了规范图书期刊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馆图书期刊的遗失、污损及超期处理。凡本院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入馆借阅、查询图书期刊,借出图书期刊应加以爱护,妥善保管。

第二条 遗失处理

(一)读者遗失所借书刊,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一个月内可自行寻找。

(二)挂失后一个月内读者寻找无果时,应以同版即:相同作者、相同出版社、相同ISBN码、相同版本、相同版本再次印刷书刊进行赔偿。

(三)遗失书刊确定无法购买到相同版本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1、遗失普通图书,按出版时间计算赔偿倍率。五年以内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六至十年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十一至十五年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十五至二十年图书按原价的8倍赔偿;二十一年以上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2、遗失内部书刊,按原价10倍赔偿,并按保密制度相

关规定处理。

3、遗失孤本、绝版等珍贵图书时,按原书价30倍赔偿。

4、遗失当年出版的期刊,一期按全年定价赔偿。合订本按刊价及出版时间,参照上述第1条普通图书的赔偿倍率计算。

第三条 污损处理

(一)书刊的污损是指书刊在被利用期间出现折角、卷曲、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散页、裂脊、断封、裁割、火烧、烟烫等情况。

(二)读者在办理书刊外借手续前,应先检查所借书刊是否有污损。如有污损,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

(三)轻度污损:书刊出现折角、卷曲,或被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但可清除、覆盖、粘合且不影响字体和图象原状的,其损坏部分按1.00/页进行赔偿。

(四)严重污损:书刊出现折角、卷曲,或被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不可清除、覆盖、粘合,或虽可清除、覆盖、粘合,但影响字体和图象原状的,按遗失书刊进行赔偿。

(五)由于人为造成书刊出现散页、书脊掰裂、精装封面断裂,赔偿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无法修复的,按遗失书刊进行赔偿。

(六)污损图书条形码造成系统无法识别,影响正常借阅的,赔偿条码加工费2元。

第四条 超期处理

(一)凡是可借阅的图书,读者借阅期限为30天。到期之前可续借一次,续借期为30天。

(二)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还书日期在寒暑假期间的,可延期至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归还,不作超期处理;到期未归还者,每本书每天按0.10元收取逾期滞还费,并暂停其借阅权限,待图书归还后恢复借阅权限。

第五条 其他情形

读者将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书刊资料有意通过隐匿、传递或其他方式带离图书馆的,按书刊资料原价的10倍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请所在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因遗失、污损及超期收取的全部赔偿金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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